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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環境所所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一、本會定名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以聯絡所友感情及意見之交換,學術與產業之互動,宏揚母校精神,增進所友間之團結,以協助本所及所友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三、本會會址設於母校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所辦公室。

 

第二章       

四、本會會務如下

  1. 設立本會網站及電子信箱,提供所友最快速的聯絡管道。
  2. 編印所友手冊及通訊錄,舉辦學術講座及各項聯誼活動。

   3.本所所友優良事蹟獎助表揚推薦及傑出校友表揚。

   4.協助母所推廣所務。

 

第三章       

 五、凡本校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畢業校友(含改制前土木科環工組、土木系環工組、改制後土木防災所環工組、環境規劃與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工程科技博士班及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為當然會員,唯須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會費才享有本會權利義務。

六、母校教師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七、會員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案權與表決權。

   3.得享受所友會各項權益。

八、會員義務

   1.參加年會大會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推請之職務。

 

第五章      

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職權。

十、由每三年改選之理監事組成理監事會。

十一、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至少產生理事5人,監事3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現任母所之所長為當然理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十二、本會另在每一班畢業同學中選一名校友為聯絡員負責本會與該班校友之聯繫。

十三、本會得聘本所所長,師長及卸任會長,或對本會有重大頁獻者(如捐款拾萬元以上者)為本會顧問。

十四、為順利推動本會會務,理事會下得設會務組、資訊資料組、公關活動組、總務組、財務組。由理事擔任組長,會務人員及所學會同學為組員,協助各組事務之推動(由各監事分別督導各組工作)。

 

 

 

第六章       

十五、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審議理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3.其他有關推展會務決議事項。

 

十六、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召集會員大會。

十七、監事會之職權

    1.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2.稽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3.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十八、理事長之職權

    1.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2.召集理事會。

    3.執行有關決議事項。

十九、本會會員入會時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之決議召開臨時大會。

廿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伍百元,(畢業時繳交)免再繳年費。 

            

第七章       

廿一 、本會各項會務細則另訂之。

廿二、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大會提議修改之。

廿三、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之,修正時亦同。